世界青年科学家联合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为世界青年科学家联合会,英文名称为World Association of Young Scientists,缩写为WAYS。
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国际、区域的青年科技组织、高等院校、专业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国际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:搭建世界各国青年科学家交流互鉴平台,凝聚“科技向善”的共识,致力于科技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,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青年科学家智慧和力量。
本联合会遵守登记地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、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按照规定举办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、国际青年科学家交流互访等活动,搭建世界青年科学家交流与合作平台;
(二)支持青年科学家在科技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探索研究;
(三)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宣传和科学普及活动;
(四)开展与国内外科技组织的交流活动;
(五)开展促进青年科学家交流与合作的其他业务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;
(三)在有关区域、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为青年组织,或组织内部设有青年工作机构,或在联系服务青年科技工作者方面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参与联合会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;
(二)有权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联合会发展、活动组织、项目实施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,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合会,需向理事会递交退会说明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五年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在科学技术领域的相关研究取得重要进展或成果,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,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,学风优良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有优秀的组织力和领导力、较广泛的跨界人脉、丰富的国际交往经验,热心公共事务,能够为联合会的发展投入精力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当选最高年龄不超过5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长不得连任,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可连任一届。
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当选年龄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中一人担任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建议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关于会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,另行规定。
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登记地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登记地国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,任何人员不得侵占和私分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宜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